当征信被最高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内时,失信被执行人会被限制高消费,是可以购买T、K、Z字开头的列车一等座、二等座、硬卧、硬座和C、D字开头的列车二等座、无座等座位的车票,其余高铁票不得购买。
“限高令”即为高消费令,最大的作用是震慑被执行人,通过限制高消费行为令其付出失信的代价。限制高消费是对失信人的惩罚,由法院直接发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撤销。
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限高人员不得有以下高消费以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不得选择飞机、G字头等级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等级动车组列车一等及以上座位、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不得购买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不得租赁公寓、高档写字楼、宾馆等场所办公;
3.子女不能就读于高收费私立学校;
4.不可以在星级以上的宾馆、酒店、高尔夫球场、夜总会等场所高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