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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确实优化资源、节能减排和保护环境,充分发挥运输车辆的效能,降低运输成本,保证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道路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专用车)。
第三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和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权责明确、正确使用、分类管理、综合检测、定期维护、适时更新和强制退市的综合性管理。
第四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依靠科技进步,采取现代化管理方法,推广检测诊断、计算机应用和卫星定位系统等先进技术,开展多种形式的职工教育和专业培训,提高车辆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通过管理的信息化、网络化,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服务效率、服务质量和应急保障能力。
第五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作为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履行管好、用好、维护好车辆,提高装备素质,确保车辆在使用全过程中的技术状况良好,实现道路运输的安全、节能、环保和高效的职责。
第六条 国家鼓励发展符合道路运输市场需要的先进、适用、低耗和节能的车型,鼓励货车选用集装箱、封闭厢式和多轴重型的车型;鼓励危货专用车选用封闭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的车型;鼓励客车选用燃气、双燃料、电驱动和混合动力的车型。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的管理监督工作。
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履行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章 车辆技术条件
第八条 道路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条件:
(一)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二)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三)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客车、货车和危货专用车的燃料消耗量应分别满足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或《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四)等级和客车类型等级应与其经营业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
第九条 交通运输部应依据第八条规定的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条件,定期发布道路运输车辆车型目录,引导道路运输经营者正确选购符合本规定的道路运输车辆。
第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根据道路运输市场供求状况、道路条件等因素,制定道路运输车辆发展规划,对车辆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适应性和维修方便性进行选型论证,并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咨询,择优购置列入交通运输部公布的《道路运输车辆车型目录》中的车型。
第十一条 新增和更新的道路运输车辆应根据节能降耗要求,选择交通运输部发布的《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中的节能车型;客车应根据运距、舒适性,选择交通运输部发布的《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的《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中的车型;货车和危货专用车应依据运输需求,选择交通运输部发布的《道路货运汽车及汽车列车推荐车型表》中的车型。
第三章 车辆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车辆制造厂的技术规定和道路运行条件正确使用车辆。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车辆的装备、标志应符合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客车、危货专用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危货专用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要求悬挂标志。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车辆装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车辆超限、超载运行。
客车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允许再搭乘不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0%的免票儿童;货车和危货专用车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车辆核定的载质量,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货车装载货物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危货专用车装载危险货物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车辆改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对道路运输车辆的车辆结构、构造或者特征进行改装,应当事先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交由合法改装企业实施车辆改装作业。严禁使用擅自改装的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车辆在高温、高寒、高原、山区、风沙等特殊条件下使用,应当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确保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根据车辆数量设置车辆技术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和落实车辆技术档案、车辆维护保养、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核查和车辆例检等车辆技术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员的培训,提高驾驶人员的素质,使其熟练掌握车辆技术性能,正确、规范使用车辆,认真进行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的车辆检验工作,并作记录。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全国统一式样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建立《车辆技术档案》(见附件1),一车一档,并妥善保管。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在办理道路运输车辆转籍或过户变更手续时,应当将车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道路运输车辆,应当及时向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注销《道路运输证》,自觉退出道路运输市场,不得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第四章 车辆维护和检测
第一节 车辆维护
第二十三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
第二十五条 道路运输车辆日常维护周期为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
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车辆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周期按车辆使用说明书或维修手册规定的行驶间隔里程或时间确定,使用说明书或维修手册未明确规定行驶间隔里程或时间周期或虽已规定但不易执行的道路运输车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客车类:
1、小型客车一级维护周期为最大行驶里程间隔6000公里或不超过25天;二级维护周期为最大行驶里程间隔25000公里或不超过90天。
2、中型客车一级维护周期为最大行驶里程间隔7500公里或不超过25天;二级维护周期为最大行驶里程间隔30000公里或不超过90天。
3、大型或特大型客车一级维护周期为最大行驶里程间隔10000公里或不超过25天;二级维护周期为最大行驶里程间隔40000公里或不超过90天。
(二)货车类
1、轻型货车一级维护周期为最大行驶里程间隔6000公里或不超过30天;二级维护周期为最大行驶里程间隔25000公里或不超过120天。
2、大型货车一级维护周期为最大行驶里程间隔7500公里或不超过30天;二级维护周期为最大行驶里程间隔30000公里或不超过120天。
3、重型货车、半挂牵引车、半挂车、全挂车一级维护周期为最大行驶里程间隔10000公里或不超过30天;二级维护周期为最大行驶里程间隔40000公里或不超过120天。
4、低速货车、三轮汽车一级维护周期为最大行驶里程间隔5000公里或不超过30天;二级维护周期为最大行驶里程间隔20000公里或不超过120天。
5、危货专用车一级维护周期为最大行驶里程间隔6000公里或不超过25天;二级维护周期为最大行驶里程间隔25000公里或不超过90天。
以上维护周期中行驶间隔里程和时间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将道路运输车辆执行的二级维护周期报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备案。
第二十八条 随着车辆运行条件的变化,新工艺、新技术的采用,需要变更车辆二级维护周期的,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督促车辆驾驶员进行日常维护工作,发现故障,及时排除。
客车和危货专用车维护后,车辆驾驶员还应当进行异常情况检查记录。
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将道路运输车辆送具备相应资质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一级维护或二级维护,并将承担二级维护的维修企业上报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 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作业项目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严格按照确定的二级维护周期安排道路运输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将车辆二级维护情况记入车辆技术档案,并将维护作业单、竣工检测检验单和竣工出厂合格证存入车辆技术档案。
严禁未按规定执行二级维护的道路运输车辆承担道路运输任务。
第三十三条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将进入客运站经营的客车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复印件报客运站备案。
客运站对出站客车进行安全例行检查时,要对客车二级维护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节 车辆检测
第三十四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按排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以下简称车辆检测),并结合车辆检测,对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以下简称燃料消耗达标车型核查)、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以下简称车辆评定)和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以下简称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客车、危货专用车车辆技术等级每半年评定一次,货车车辆技术等级每年评定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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