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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耳朵伤残鉴定标准
1、双耳听力损失91dB,是四级伤残;双耳听力损失81dB,是五级伤残;双耳听力损失71dB,是六级伤残;双耳听力损失56dB,是七级伤残;双耳听力损失41dB或一耳91dB,是八级伤残;双耳听力损失31dB或一耳损失71dB,是九级伤残;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是十级伤残。
2、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四条 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由鉴定人签名,鉴定意见还应当加盖机构印章。
3、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委托人;(二)委托日期和事项;(三)提交的相关材料;(四)检验、鉴定的时间;(五)依据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证明过程。
4、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附有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二、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怎样申请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怎样申请
1、法律分析: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申请流程为:(一 ) 检验、鉴定、评估机构、人员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或者当事人委托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2、(二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
3、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三 )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4、(四 )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5、(五 ) 评定书; 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
6、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六 ) 不同的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对象出具多份鉴定结论,若各鉴定机构均具有法定鉴定资格时,应依据鉴定机构级别的高低,一般应采信高一级别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排除那些级别较低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
7、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