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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么认定交通事故车辆全损
1、车辆全部损失一般是指被保险车辆的整体损毁或严重受损,失去修复价值的情况。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3、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审查方式有什么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审查方式有什么
1、一、 从程序上审查判断对制作主体资格的审查;对制作时间的审查。
2、对制作形式的审查;对送达程序的审查。
3、二、从实体上审查判断审查事实认定和证据认定;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交管部门的取证是否全面、及时、真实、合法,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章行为。
4、审查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主要是指审查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违章行为与所引用的交通法规条款是否相对应,用语是否规范。
5、审查当事人的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然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
6、违章行为与事故认定没有必然的联系,有违章行为并非必然要对事故的发生及后果承担责任;审查事故认定是否符合认定规则。
7、审查事故认定有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事故认定的规定,尤其是责任认定的依据及理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8、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