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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拥堵费征收后的去处
1、自从北京开始征收交通拥堵费后,交通拥堵费就成为广大车主关心的问题,尽管交通拥堵费征收的费用不高,但累积起来也是一笔非常可观的数字,很多人就关心钱款的下落;那么,交通拥堵费征收后的去处?小编给你提供一些意见。
2、交通拥堵费征收后的去处?政府;征收形式在外国,有的采取的是电子公路收费制度,主要针对进入中心城区的车辆,不同地点和时间段收费不一样;有的是根据通行时间及载客量多少来决定是否收费。
3、交通拥堵费征收需要解决好七大问题是否应该征收;这个问题好像已经不再存在,因为征收势在必行。
4、不过,即使征收势再必行,我们也需要从最初的这个问题上进行反思:我们征收拥堵费的初衷是什么?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让拥堵费的征收不会脱离政策的本原:征收拥堵费只是为了缓解交通拥堵,而不是为了增加政府收入;是否应该进行听证。
5、这个也许是目前舆论比较关注的焦点;毕竟政策还没有最后出台,有些舆论认为需要进行听证。
6、不过,听证并不能解决问题;如果按照人头投票的话,北京没有车辆的人口数量相比有车一族要多很多,征收拥堵费的政策一定会通过。
7、其实目前在网络上表示对征收拥堵费有质疑的,更多的是有车一族;拥堵费的价格到底应该是多少。
8、在网络上已经有一些说法,有20元到50元的建议,也有需要占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百分比的考虑;整个拥堵费的价格到底如何定,其它国家在实施这一政策的时候,也有很大的不同。
9、最根本性的问题是,设置的拥堵费的价格,能够起到抑制车辆进入拥堵地区的目的;公务车如何征收?征收拥堵费,对于私人用车来说,征收拥堵费肯定会起到一定的作用。
10、你征收拥堵费,我就不开车了;但是对于集团用户,特别是公共开支的用户来说,这个拥堵费能够起到作用吗?比如,公务用车的拥堵费支出。
11、因此对于集团用户,是否应该单独制定特别相应的政策,需要通盘考虑;确立征收时间与地点。
12、目前北京市的拥堵已经常态化、全天候,而且延伸到四环、五环范围;因此,到底如何确立征收时间与征收范围,可能是一个比较难的课题。
13、关键的是,确立的征收节点,需要能够起到关键的疏通整个拥堵的作用;费用的使用。
14、目前北京市有几百万辆的的机动车保有量,拥堵费一旦征收,总金额就非常庞大;拥堵费的征收是为了防治交通拥堵,但是征收上来以后,这些费用如何使用,如何让这些费用发挥拥堵缓解的作用,是非常关键的。
二、征收交通拥堵费的行为合法吗
征收交通拥堵费的行为合法吗
1、针对各地交通拥堵的问题,在采用多种方法也没有起到好的缓解作用后,目前很多城市开始提议征收交通拥堵费,向车主征收一定的费用来缓解交通拥堵的问题;那么,征收交通拥堵费的行为合法吗?下面小编给你主要介绍相关知识。
2、征收交通拥堵费的行为合法吗?合法;交通拥堵是一个世界级难题,原因是多重的,包括不合理的城市规划、忽视公共交通建设、不合理盲目发展私家车导致的车辆保有量超标、不合理的出行习惯等。
3、针对多重原因,治堵的手段也应该多种多样,最根本的是要进行更合理的城市规划,推动北京市行政副中心的筹设和非首都功能的外移,进一步加强公共交通建设,并对公民出行进行合理引导;此外,还要继续进行限购限行,试行地铁错峰票价,不同单位错峰上下班,收取拥堵费等。
4、但需要明确的是,由于收取拥堵费涉及对公民财产的征收,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一定要遵守合理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是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的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原则之一。
5、它要求行政执法应当具有理性,而最低限度的理性,是行政执法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即行政机关能用轻微的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就不能选择使用手段更激烈的方式。
6、基于此,笔者认为,拥堵费以不收为宜,如果要收,也不能一开始就收取过多,而是应该先少量收取,以后再视交通拥堵改善情况逐渐调整;至于收取的方法,可以采取有关专家建议,实行画圈或分段方式收费。
7、如果决策者最终决定收取拥堵费,则一定要坚持立法先行,否则将会违背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原则是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的建设法治政府的又一基本原则,在结构上包括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两个方面。
8、法律优先要求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禁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有效的立法性规定;而法律保留则要求,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行政机关不遵守这一不作为义务,将构成行政违法。
9、这里面的法律保留,涉及到了行政执法活动与民事活动的主要区别;民事活动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法无禁止即允许,而按照法律保留的要求,行政执法活动应遵循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
10、因此,如果没有立法性规定的授权,行政机关征收拥堵费,将面临违法追责,这是与目前大力推进的法治政府建设格格不入的;如果北京市要征收拥堵费,必须先制定相关法律依据,而且这里的法律依据只能是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不包括北京市相关政府部门制定的普通规范性文件。
11、支持北京收取拥堵费的论者多以国外相关做法为依据;如新加坡1975年起在市中心6平方公里的控制区域,对进入的车辆每天收费3新元的“道路拥堵费”,公交车除外;英国伦敦和瑞典斯德哥尔摩,于2003年和2007年先后开始对市中心的车辆征收“道路拥堵费”。
12、2008年3月31日,美国纽约市议会表决通过了在曼哈顿区征收交通拥堵费的提案;殊不知,收取拥堵费效果较好的新加坡与斯德哥尔摩的城市人口与车辆保有量都与北京有很大的差距,而这两个城市规划的合理、公共交通设施的完善也非北京能比;伦敦收取拥堵费后的效果一直不佳,遭人诟病,纽约更是因反对者太多早已放弃收取。
13、因此,不要天真地认为,拥堵费一收,就能包治百病,彻底解决拥堵难题,而应审时度势,设计更好的治堵措施;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发生交通拥堵费纠纷要靠法律解决,在线咨询律师可解决你法律纠纷难题。
三、